《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控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试行)》通知
关于印发《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控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
(试行)》的通知
沪卫计法规(2014)016号
各区县卫生计生委,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:
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,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以及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》的有关要求,结合本市实际,组织制定了《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控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本基准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。
特此通知。
(试行)》的通知
沪卫计法规(2014)016号
各区县卫生计生委,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:
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,增强行政处罚裁量合理性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相关卫生计生专业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,以及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》的有关要求,结合本市实际,组织制定了《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控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试行)》,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本基准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。
特此通知。
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
2014年12月31日
2014年12月31日